如何看待首例“套路嫖”案,SPA馆“色诱”顾客办卡,诈骗还是欺诈?
“套路嫖”案,SPA馆“色诱”顾客办卡,涉嫌犯诈骗罪,不是简单的民事欺诈。
首先,SPA馆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,虚假宣传,诱骗顾客。第一,虚假宣传的手段不正当。SPA馆有意以暧昧和露骨的话语进行宣传,宣传的内容涉嫌行政违法,暗示存在性服务内容;第二,SPA馆虽未存在性服务,却按照暗示的性服务内容收取费用,同样类型的服务超出行业通常价格标准。其次,顾客存在认识错误,并且因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。正是基于上述SPA馆的虚假宣传,暗示存在性服务内容,顾客因此办理了服务卡,支付了服务费。
值得一提的是,将服务费存入服务卡的行为,比如办理了5万元服务卡,对于这种预付费消费方式,5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。因为这里包含被害人已经消费的部分和剩余未支付的部分,而剩余未支付的部分仍然属于被害人自己的财产,可以退还,不能计入犯罪数额;而已经消费的部分应当扣除合理的数额,比如SPA馆针对普通按摩收费5000元,而行业标准收费应当是500元,多收取的4500元部分才有认定诈骗数额的余地。另外,对于明知SPA馆的这种经营行为和宣传方式,仍然愿意支付高额费用进行消费的顾客,SPA馆的相关行为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,在这种区别对待的个案中,如果数额未达巨大且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不处罚未遂。
对于这种“套路嫖”案件,退费情况多发,题目描述中的案件也发生了顾客集中要求退费的情况。答主曾接触过两起类似案件,当时都是作为民事案件双方协商解决的。
最后,嫖资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。即使被害人的行为和财物涉嫌违法甚至犯罪,也不阻却行为人的刑事违法性,即“黑吃黑”的仍然可能构成犯罪。比如,抢劫赌资仍然可以构成抢劫罪;在赌博中作弊即“出老千”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嫌诈骗罪;抢劫、盗窃、抢夺毒品的,涉嫌触犯前述犯罪。同理,本案中骗取他人“嫖资”的,可能构成诈骗罪。
综上,“套路嫖”案件中,SPA馆相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结构特征,尤其像本案涉案数额巨大、涉及人数众多、社会影响较大的,实有必要动用刑法加以规制。
判决结果方面不评价,毕竟案件事实反映来看,通过色诱、暗示等方式,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,确实需要刑法规制,否则任由这种现象蔓延,可以塑造一个新兴暴利产业。只需要学会几个话术,就能躺赚,这不科学。
但是个人比较反感的是判决书的措辞。判决书的措辞应该是严谨的,反对创造“套路嫖”这一媚俗词汇。这种词汇往往让人摸不着头脑。而且会消解司法的严肃性。
就好比我们说有人搞“套路贷”,但是这个词本身就是有问题的。据我所知,套路贷一词,首先使用者是一个律师博主,他借鉴了“城市套路深”这一网络流行语,创造了套路贷这一个全新的词汇。此后惊人惊讶的是,这个词汇竟然堂而皇之地进入了严肃的司法文件。
每每我看到这个措辞的时候,都严重不适。首先,汉语词汇中从来没有这样一个词。其次,非常儿戏。再次,内涵不明,在法律上的套路贷,是多种罪名的外壳,比如诈骗、强迫交易、寻衅滋事等。因为内涵不明,所以基本上无法传递有效信息。当有人告诉我,张三搞套路贷,我真不知道张三除了放款,到底还干了啥?
再次,可能产生不好的模仿效应,比如这次又创造了一个套路嫖。坦白说,套路嫖是一个比套路贷还糟糕的词汇,为啥这么说呢,套路贷的外壳还是贷款,起码被害人贷到了款。但是从这个案子披露的事实来看,那些想去嫖娼的人,实际并没有如愿,而老板也没想让他们正儿八经地大保健,提供的都是正规的按摩。
所以,以套路来修饰贷这个字,还勉强,但修饰嫖这个字,就显得名不副实了。被害人也会觉得被羞辱,明明没有发生嫖娼这回事,这下可能被坐实了。以后还怎么见人?
不看判决书,我真还以为套路嫖是骗人去嫖娼,或者强迫嫖客去嫖娼,又或者是仙人跳,就是想不到通过虚假宣传搞正规按摩。所以你看,这个词创造得挺失败的。如果任由这种司法造词游戏蔓延下去,下次司法机关可能创造”套路杀,套路抢、沙雕嫖...”等沙雕词汇,那时候法律就成了笑话,司法程序也成了笑话。司法权威将无形中流失。
总之,希望法院的判词还是严肃一些好,一味媚俗,最终迷失的是自己。也希望二审能纠正一审的词汇错误,虽然,这可能不是二审的审理方向和处理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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